新法速递|8月新法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关注金融行业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7日 浏览次数:1116


8月起全国正式生效了多份优化营商环境的关法律法规,另外金融行业以及证券行业生效了多份相关规范文件。

天鸿选取了全国和地方的五份文件,并对其中和企业日常经营相关内容做出重点解读,一起了解一下吧!

目录

全国:

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多举措优化营商环境

二、《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

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事前准入规范


地方:

三、《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规范浙江金融业

四、《嘉兴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建议嘉兴HR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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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多举措优化营商环境

2020年0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内容如下
一、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合一
二、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
三、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减少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
四、降低就业创业门槛:优化部分行业从业条件,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等供给,
五、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商标注册效率,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抓好惠企政策兑现。

原文链接(可复制到浏览器打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21/content_55286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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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

2020年7月22日,为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民法院和国家发委联合发文
一、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合法权益,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支持建立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工作机制,拓宽投资者索赔的司法路径,解决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维权难问题。
二、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拯救功能,加强对陷入困境但具有经营价值企业的保护和救治。完善企业破产启动与审理程序,加大执行转破产工作力度。优化破产管理人制度和管理模式,推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相关主体权益的保障机制和配套政策。
三、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完善财产返还和退赔制度。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建立健全查封财产融资偿债和自行处置机制。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
四、健全清理拖欠企业债务长效机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依法适用拘留等强制措施,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助力企业化解债务危机。
五、依法认定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最大限度发挥担保制度的融资功能作用,促进商事交易健康发展。
六、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原文链接(可复制到浏览器打开):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42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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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事前准入规范

证监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和财政部基于修改后的《证券法》,调整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一、需备案的证券服务机构范围: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二、不同类型机构备
案所需资料说明;

三、规范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行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行时间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可复制到浏览器打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7/t20200724_3806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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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规范浙江金融业

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于浙江省第十三届人代会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和其他部门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以及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二、民间借贷需备案情形:(一)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二)借款本息余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三)累计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
三、金融机构需提示风险融类广告的相关限制;根据风险情况,可采取限制相关人员出境以及限制财产转移
四、将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在户口登记、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金融信用环境建设: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将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非法集资等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认定为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六、处罚情形包含:未获得准入备案;民间借贷不备案;未进行风险提示及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缺失等

原文链接(可复制到浏览器打开):
http://sjrb.zj.gov.cn/art/2020/5/16/art_1370340_43103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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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建议嘉兴HR重点关注

为加快推动嘉兴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新型城市化,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全面放开城区、城镇落户限制,并进一步放宽亲属投靠政策
二、降低人才落户门槛: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允许本人申请落户;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后15年内,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地经商办企业,并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允许本人申请落户。
三、放宽企业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全市各社区(村)全面设立社区(村)公共集体户,重点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员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落户问题;
四、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就学供给;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原文链接(可复制到浏览器打开):
http://www.jiaxing.gov.cn/art/2020/6/16/art_1228946718_47256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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