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三十六计|第二十七计 交付发票 约定为限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7日 浏览次数:825

本文作者:薛莉律师

审核:王舒琪律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易的频繁,合同贯穿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不论对企业自身而言,还是对税务机关而言,合同都是证实经济业务发生的基础证据材料。今天我们讨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要对开具发票作出约定呢?

原告A公司起诉B公司:

2015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采购竹条制成品,至2018年11月18日,经共同对账核实,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200万元

后经A公司向B公司多次追索,B公司拒绝支付,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余款200万元。

B公司抗辩认为:

从双方交易开始,B公司已经累计支付货款172万余元,但A公司均未履行先给付货款发票义务,故无法再继续付款。

法院审理认为:

在双方合同对开具发票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A公司交付货物给B公司后,支付相应货款即为B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

而履行开具发票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双方也未明确约定交付发票为付款条件,故以未先履行开具交付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求。

嘉兴律师实践中,发票的开具在合同履行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债权人未开具发票可否作为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的抗辩依据呢?

一、理论上,合同成立条件:

01 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02 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03 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而开具发票仅是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也不是合同是否成立的先决条件。

二、交易习惯上,开票和付款:

交易习惯上,嘉兴公司法务我国的民商事交易习惯有先票后款的,也有先款后票的,并没有必须先开具发票后付款的定论。

故,未开具发票并不能作为不予付款的抗辩事由

民商事纠纷,一般嘉兴法务的处理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根据法律规定

如果合同条款没有约定开具发票作为付款先决条件,付款人就不能以对方没有向自己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反之,如果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把向付款人开具和交付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那么如果对方未开具和交付发票,付款义务人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拒绝付款。


嘉兴法律顾问在合同中对发票条款如何进行约定呢?

01 约定价格是否包含税款,合同约定的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如果含税,含多少税率,这些必须明确。

02 约定发票的类型。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03 约定发票开具的时间和次数。发票要求在什么时间开具,一次性开具还是分次开具,都必须约定明确。

04 约定未按约定开具发票的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

实践中,我们必须注意留存发票已经交付对方的凭证。例如:快递单,签收单等

目前,在越来越严苛的财税环境下,国家对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都是非常严格的,在企业正常交易过程中,嘉兴打官司我们应尽可能的在合同中加入发票的条款,以避免因财税问题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若你对发票条款的拟定确有困难,建议委托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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