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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重点群体的支持力度,推动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政府在促进稳定岗位和就业创业方面出台了系列措施,包括减免社保费、医保费和稳岗补贴的发放等。
但面对系列政策措施,企业在实务操作时应当如何合理运用并享受优惠?
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2020年2月28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出台《浙江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通知明确了免、减、缓三项措施。
免:
嘉兴法律顾问提醒:2020年2月至6月,浙江省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
减:
嘉兴公司法务建议:浙江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2月至4月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至6月基本医保单位缴费;
缓:
嘉兴法务建议: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其他单位组织类型应当如何交费?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涉及经营,受疫情影响较小,不享受优惠。
单位在2月已缴纳社保费、医保费,该如何退抵?
中小微企业,无需提交申请或者报送材料,当地人社、税务部门会直接发起退费;大型企业,会根据选择,直接退费或冲抵后续月份的缴费。
减免政策是否影响参保人的利益?
阶段性政策目的在于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负担,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良好,基金长期平衡有基础、短期支撑可承受,减免政策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各项利益。
2020年1月24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通知第二条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获得稳岗补贴后会涉及哪些税?首先,稳岗补贴与销售无关,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其次,稳岗补贴是企业收到的款项,需要做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在此之前,需要了解税收知识专有名词:“不征税收入”。
嘉兴律师提醒: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属于企业的特殊类收入。根据国发〔2018〕39号、人社部发〔2019〕23号、人社部明电〔2020〕2号等文件规定,稳岗补贴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性资金”。
但是,要成为不征税收入,需要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如果企业对稳岗补贴及支出单独核算的,可计入不征税收入,不缴税企业所得税;没有单独核算的,则属于征税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稳岗补贴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是由企业自己决定的。
稳岗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对企业更有利,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如果企业没有在当年将稳岗补贴使用完,剩余的稳岗补贴则变成企业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稳岗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企业更有利。
如果企业属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企业研发人员的社保费用等人工费用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这些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75%在税前扣除,即税前扣除总计175%。所以在收入不变情况下,增加了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可降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此时,稳岗补贴作为征税收入对企业更有利。
稳岗补贴做不做征税收入的问题,本质上是企业对税收政策会不会用的问题。希望企业既能用好税收政策,又能避开税收雷区,避免嘉兴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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