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特辑|全国首例“问题口罩”案,有两人已经被刑拘了!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7日 浏览次数:830

问: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一直极为短缺,很多人选择在电商平台购买,但电商平台上确出现了大量质量不合格的口罩,那么这些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满足法定标准的销售质量不合格口罩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三)项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口罩一般分为民用口罩和医用口罩,根据该《意见》的规定可以看出,生产、销售伪劣的民用口罩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可能触犯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生产、销售伪劣的医用口罩可能触犯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也就是说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伪劣口罩或者明知是伪劣口罩而销售的,嘉兴法律顾问提示无论口罩是否是医用口罩,都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便有一例行为人最终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采取提起公诉的。



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20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1月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经群众举报及舆情监控,在义乌市江北下朱查获涉嫌销售劣质仿冒“3M”防护口罩的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1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被刑拘当天即主动对接义乌市公安局,于1月28日提前介入该案,提出完善证据、后续侦查和追诉上家的意见,上家田某某于1月29日被抓获到案。义乌市公安局于1月30日将该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同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目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正引导公安机关对邵某某、毛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完善证据,将于近日对该案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

该案系全国首例防疫期间“问题口罩”批捕案件,向社会发布后,被媒体广泛报道,相关短视频报道在抖音、快手等平台播放2.5亿次、转发1.25亿次,微博热搜阅读1.4亿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作者陈思雯律师


审核:孟佳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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