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特辑|假借捐款名义诈骗?最高无期徒刑!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7日 浏览次数:1202

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国人民团结一致,很多人都想为疫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贡献。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的爱心,假借为疫区捐款的名义,将群众所捐款项据为己有,这样的行为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嘉兴律师提醒这样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01

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为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任意捏造受捐助情况,或者谎称拥有疫情防控物品可以出售,以此骗取群众捐款或者骗取公私财物的,将会面临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2

虚假广告罪、聚众哄抢罪


此外,《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还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嘉兴法律顾问提示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在全国检察机关公布的《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有类似提问中的案例出现,犯罪嫌疑人已经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蔡某通过新闻媒体获悉近期湖北武汉等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遂产生利用疫情骗取群众爱心捐款的意图。2020年1月27日,蔡某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并使用其下载、修改的武汉市慈善总会会徽对微信公众号进行修饰、伪装。“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开通后,陆续有多名群众通过网络搜索到该公众号并进行关注,部分群众通过该公众号的对话功能咨询捐款事宜。蔡某在微信对话中欺骗咨询群众说公众号的捐款功能还在完善中,暂时无法直接捐款,并误导群众通过扫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进行捐款。


1月27日16时至22时间,共有112名群众通过该方式向蔡某个人微信支付账户累计转入人民币八千八百余元,其中最大一笔为人民币三千元。蔡某在取得诈骗钱款后,大部分提现至其本人银行账户,后又转入到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中,所得钱款被蔡某用于购买笔记本电脑等消费。


1月28日晚,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接被害人报警后于次日立案侦查,并在重庆市奉节县抓获犯罪嫌疑人蔡某。1月30日,犯罪嫌疑人蔡某被刑事拘留。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月4日提前介入该案,提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完善证据链条等意见建议。2月5日,揭阳市公安局提请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2月6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慈善机构通过互联网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因人举报被腾迅公司注销后,再次申请两个冒充慈善机构的公众号,可以认定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目前正处于疫情抗战的关键时期,任何利用群众抗击疫情的热情与爱心的不法分子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在积极对抗疫情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财产安全,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防护用品,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捐款,如果发现上当受骗,也请第一时间报警处理,以免助长歪风邪气。



作者陈思雯律师


审核:孟佳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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