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嘉兴公司法务可见,合同无效将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合同法定无效的情形规定主要是基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于企业嘉兴法务来说,最容易遇到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五十二条中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殊行业、特殊商品会有特殊的规定,企业往往会忽视这个问题。
原告釜用公司起诉嘉兴打官司称:釜用公司于2015年1月至7月期间向凯泉公司供应机械密封件,共计货款1312761元,被告至今不付货款,也不退货,且以釜用公司已改名为恒强公司为由,改由恒强公司开具发票套取本属于釜用公司的货款。但恒强公司与釜用公司无一切关联及业务往来,釜用公司认为凯泉公司认定的恒强公司的货款系原告釜用公司货款,故请求判令:被告凯泉公司偿还釜用公司机械密封件合计货款1312761元。 被告凯泉公司答辩称:1.被告确实收到了涉案的货物,但实际欠款金额应当为1312760.50元;2.关于本案的合同履行问题,凯泉公司与原告一直有业务往来,后来釜用公司发生了很多债务纠纷,釜用公司就改为恒强公司与凯泉公司签订了供货协议,交易之初恒强公司没有拿到生产许可证,后来恒强公司拿到生产许可证之后,才向凯泉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认为,增值税发票由谁开具,货款理当支付给谁,且凯泉公司已经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恒强公司支付700000元,后因原告保全,就停止了支付。
一、合同相对方问题
嘉兴律师提醒,本案涉及到了三个公司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那么首先需要认定案涉买卖合同究竟属于哪两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相对方是釜用公司还是恒强公司?
二、凯泉与恒强公司合同效力问题
恒强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取得机械密封的生产许可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序号38,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其中第1项为机械密封,本案所涉的交易标的物为机械密封产品,但在案涉交易期间,凯泉公司并未取得生产机械密封的生产许可证,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凯泉公司与恒强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最后经法院向恒强公司释明,恒强公司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驳回了釜用公司与恒强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嘉兴法律顾问提醒其他条款都好理解,但是第五项企业比较缺乏意识,但实践中经常可能遇到。提醒企业在遇到需要行政许可的特殊行业或是特殊产品的交易时,一定要事先进行主体资质的检索,也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质文书。
在遇到如案例中的情况时,更要多加考虑合作是否会有风险,有时候与一个合作对象有长期往来后,企业可能基于信任,没有对新置换的公司主体进行完善考察。法律顾问建议,更换交易主体后,还是需要做好主体资质检索工作,避免合同无效情形。
作者:陈月婷律师
审核:王舒琪律师
校对:黄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