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丨2019年9月开始实行的新规!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9日 浏览次数: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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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法律顾问整理了9月即将施行的新法:

一、禁止垄断协议三大制度出台

二、市场支配地位禁止滥

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如何披露


一、《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9.1生效)

1.进一步明确垄断协议的定义

嘉兴法务注意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新规就“其他协同行为”的考量因素、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达成垄断协议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2.被调查期间可提出中止申请

嘉兴打官司时注意涉嫌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在被调查期间,可以书面提出中止调查申请,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影响。

3.三大制度

豁免制度,承诺制度,宽大制度三大制度都是不同程度的对经营者“网开一面”的处理制度,各个制度有不同的适用条件,体现了新《规定》的目的是禁止而不是处罚,对经营者“正当理由”,“知错能改”,“主动认错”的情况都有不同减轻处罚甚至不处罚的情形。



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9.1生效)

嘉兴公司法务注意新规细化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量因素: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嘉兴律师提醒“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种、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技术约束等。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包括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情形。

另,新规突出为互联网、知识产权等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规定了方向,互联网领域可以考虑竞争特定、经营模式、用户、网络效应等符合行业性质的相关因素;在知识产权领域可以考虑知识产权的替代性、下游市场对知识产权相关商品的依赖程度、需求等因素。


 

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9.1生效)

1.披露信息限定一家报刊,降低基金成本

新办法规定了基金披露信息方式,单只基金只能选择一家报刊披露信息。降低了基金隐形运营成本;同时,新办法规定了相关官方基金披露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的指定网站需要无偿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

2.基金净值“该披露时就披露”

规模、排名是基金公司明面上最容易体现大小的因素。证监会这两年一直抑制这种拼规模拼排名的行为,这次取消了半年末和年末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要求,有利于规范基金市场;规定了基金重大事件要披露,当出现计价错误达到一定数额时要两个工作日内披露,体现了新办法对投资者负责,保护投资者利益。

3.规范基金名称

新办法规定,封闭期的基金需要明确封闭时间,不能再只单纯披露基金是封闭型或者开放型,还需要明确封闭时间。基金公司需要通过各种形式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交易信息,每个季度相关信息等。加强了基金公司的责任,要求基金公司与投资者直接的互动和沟通,让投资者更了解自己的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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