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税语丨重新认识增值税(三)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2日 浏览次数:771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多种经营业务,而不同的业务适用税率有可能是不同的。并且,从2016年5月至今,因为营改增的征收方式和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变化,增值税税率已经发生多次调整

为了更好的了解增值税相关税率适用和变化情况,我们本期对每次税率调整的时间节点和调整项目进行了统一梳理,供大家学习和实务中使用!

从2019年4月1日起:

一、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13%;

二、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三、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四、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有形动产、不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那么,在实践中,税率的调整对我们买卖双方来说有什么影响呢?首先,给大家普及一个常识,合同价款没有约定含税价的,税务局一律认为不含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那么,在税率改变后,该怎么处理合同中的约定呢?

我们通过一个简单案例来分析:


 案例 


2019年3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将成套设备一套出卖给B公司,合同总价款65万元(含税价)。合同约定A公司需开具16%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同时约定,A公司需在2019年4月31日前将货物送至B公司。

2019年4月29日,A公司将货物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至B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一栏依然为65万元。B公司认为,由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已下调,故总价款应当依法变更。

B公司讲得对吗?

前面我们说了,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买方承担增值税。卖方的不含税卖价是65万/(1+16%)。现在增值税改为13%,所以含税卖价应当为65万/(1+16%)*13%=63.31万。

当然,上述案例如果在合同中双方只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约定具体税率的,则税率降低的福利归卖方。

好了,大家赶紧回去把合同找出来看一看吧,看看自己有没有享受到政府降税的福利。

本期是对现行税率适用的梳理,下期我们将给大家讲讲营改增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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