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谈股论经(十九)丨有限公司股东也会连带清偿!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7日 浏览次数:790

 股情分析 

两个多月以来反复的震荡,消化了B浪弱反弹的走势,C浪从7月2日的3048开始得到确认,周五的暴跌,击穿了2900一线的整理平台,显示了C浪的杀伤力,缺口短期不会回补,这只是下跌途中的第一个跳空缺口,形成压制性走势,后市还会有第二个缺口、第三个缺口,当衰竭性缺口出现之后,市场才会陆续止跌进入安全期。

技术上,沪指再次形成空头排列,将考验前期低点2822点。操作上防范市场风险,暂时观望,耐心等待。

2019.08.05

我们身边有很多这样的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名存实亡,公司股东往往对之置若罔闻。

当公司陷入僵局,有限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2011年至2012年期间,深圳市俊成鑫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成鑫公司)为深圳市科XX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XX公司)加工、维修模具。经双方对账,截至2012年6月30日,科XX公司尚有模具加工款项共计106900元未支付。

二、2013年俊成鑫公司提起诉讼,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令科XX公司向俊成鑫公司支付加工费106900元及利息,该判决书已于2014年1月14日生效。

三、胡某某、叶某某为科XX公司各占50%股权的股东,但科XX公司于2014年4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2014年,俊成鑫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对科XX公司进行清算,胡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却拒不应诉答辩,叶某某虽有应诉,但未举证证明科XX公司停业后财产的情况以及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去向。后因主体不适格,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五、2015年,俊成鑫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科XX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科XX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六、2016年俊成鑫公司诉至法院。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要求科XX公司股东胡某某、叶某某清偿俊成鑫公司加工款人民币106900元及利息。

七、本案经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股东胡某某、叶某某对应付俊成鑫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而在本案中,科XX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结束营业。公司股东胡某某和叶某某负有清算义务,但是却没有进行清算行为,导致法院无法查清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科XX公司能否进行清算。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推定科XX公司已无法进行清算,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存在过错,依法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问题:

01 

 对于股东而言,《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是一项应该履行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的明确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股东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2 

对于债权人而言,公司逾期不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是因为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为有限公司股东开公司易、关公司难,如果公司陷入僵局、资不抵债,千万不能忽略清算义务,导致从有限责任演变成无限责任。如果公司清算,应当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业清算,尽到股东最后的义务。

公众号底图


微信
天鸿哆哆
公众号
天鸿律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