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大多数企业可能只想到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签署合同时违约金约定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又该怎么办呢?其实按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是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损失赔偿责任的。
案例
2015年9月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金属材料500吨,合同约定价格6000元/吨,约定甲公司提货日期为11月9日,货到付款。
甲公司为中间商,购买货物的目的是转售获利。甲公司同年10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此类金属材料买卖合同,约定价格8000元/吨,约定交货日期为11月9日,由丙公司直接到乙公司提货。
甲乙合同签订后该材料价格一路上涨,至11月9日,每吨价格7500元,乙公司无理由拒绝交货。
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10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甲公司诉请,但判决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遵循损益相抵规则,扣除有关税款和费用。乙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1、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其中间商的身份决定了其交易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就是转售利润,其在转售行为中每吨可以获得2000元的利润。
2、结合案例可知要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
(2)有损失后果的存在,甲公司遭受了可得利益的损失;
(3)一方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乙公司拒绝履行的行为导致甲公司未能获得本应获得的利润。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知晓其违约行为会给甲公司带来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的方式有恢复原状、金钱给付、代物赔偿等,实践中一般以金钱赔偿为主。
1. 损失赔偿范围及计算
赔偿的范围,若无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好理解,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损失,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但实践中判决支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情况相对较少。
损失的计算,若当事人约定了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则按该方法来计算损失数额。但多数交易未对此做出约定,此时守约方需对其实际损失提供计算依据和计算方式。如对方不认可的,一般需要对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或评估,以鉴定或评估结果作为损失数额的定案依据。
2. 违约责任与损失赔偿、违约金的关系
如案例解读中所述,损失赔偿是以违约行为的产生为条件的,存在违约行为不一定会存在损失赔偿,还需满足其他条件。
违约金则不同,若一方发生了违约行为,守约方即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和解读可戳合同三十六计丨第十三计 明违约 补损失 促交易。
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以向法院主张实际损失的赔偿,也有部分法院判例同时支持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但由于我国基本是采取填补原则,会对两项相加进行适当平衡。
守约方如何最大程度弥补损失,如何向法院主张权益,针对具体案情,建议个案咨询律师,更建议企业在签署合同时就对相应条款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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