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三十六计丨第十三计 明违约 补损失 促交易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2日 浏览次数:706

交易以诚信为基石,但无论作为哪一方,在实际情况出现无法预料的变更时,都希望尽可能维护自身利益。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既是对交易主体的保护,也是敦促双方尽量如约履行的重要手段。


基于具体交易和合同性质的不同,违约责任往往有多种形式,条款不尽相同,违约金是实践中运用最广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但违约金如何约定才合法合情也有很大学问。






 案例 


2015年2月10日,福建甲公司与深圳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轴承2000套,每套价400元,总价款80万元,交货期为2015年4月30日,甲公司在合同的签订后支付乙公司定金5万元,如果逾期交货,乙公司应向甲方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乙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没有在2015年4月30日交货。甲公司采购轴承是为了生产设备,履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为此,甲公司被迫从市场上以每套450元的价格购进2000套相同规格的轴承。此后,双方就定金、违约金及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1、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2、支付违约金24万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 
1.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如何适用?

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可同时适用,当事人只可择一主张。因此本案中,甲公司只能选择定金与违约金其中一种进行主张。

2.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关系?

违约金金额是基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的,在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情况下,守约方及违约方都可以主张进行调整。本案中,甲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在违约金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乙公司有权向法院主张要求适当调低违约金。

3. 乙公司需支付甲公司多少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终甲公司选择主张违约金,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违约金13万元。


我们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是对风险的一种预先防范,违约金条款主要是为了维护守约方的权益,减少守约方的损失,国内法院审判原则基本是填补损失为主。约定违约金时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具体的违约行为,可在各个环节设定违约条款。

2、明确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方。

3、明确违约金数额或数额的计算方式。一般方式有:以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违约金;按一定利率标准计算日违约金,目前法院判例支持的较高日利率一般为万分之五左右。

4、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违约金超过损失额的30%,也就是违约金达到损失额的130%以上可能被认定过高。另外若日利率约定超过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年利率24%的,也极可能会被认定过高。


违约条款是合同风险防范的重要条款,预先明晰违约行为,列明违约条款,才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各方都起到制约以及督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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