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三十六计丨第十二计 质量违约 维权见速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1日 浏览次数:784

质量约定是买卖合同中最容易发生纠纷,也最难维权的部分。质量问题的证明往往遇到重重阻碍,因为生产中存在多个环节,要证明质量问题出现于某一环节,其唯一性很难得到支持。

实践交易中,因疏于对质量的即时检验记录,发生纠纷后的磋商阶段又未及时固定证据,受损方的诉请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案例 


2015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含金属丝的皮革面料,数量为4760米,单价为25.5元/米,金额总计121380元。

2015年5月4日,原告收到了被告提供的皮革面料;2015年6月,原告将皮革面料加工成服装,交付给了其客户某进出口公司。后来,某进出口公司又将服装出口国外,但是由于皮革面料中的金属丝断裂,出口的服装大部分被国外客户退回。故,某进出口公司拒绝支付原告货款并要求赔偿运费损失,为此双方诉至法院,审理中经检测鉴定确定出口服装存在金属丝断裂的面料质量问题,故法院判决本案原告败诉。

因此原告310200元货款无法收回且须另行赔偿运费102988.2元,损失合计413188.2元。原告认为,本案被告违反约定,提供有质量问题的皮革面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确实有买卖业务往来,但是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服装用的是被告供货的皮革面料;二、被告供货的皮革面料并无质量问题,在本案之前被告曾起诉原告要求其支付面料款,原告在答辩和反诉时都未提及过质量问题。原告称案涉服装在水洗加工前并无问题,故金属丝断裂极有可能是水洗加工造成的。三、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书面提出,一经使用即视为产品质量合格,皮革面料在2015年5月就已经交货,原告提出质量异议明显超出了约定和法定的期限。综上,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三

一、原告是否使用被告所供的皮革面料加工生产了案涉出现质量问题的服装。

原、被告对双方买卖皮革面料的事实无异议。被告当时的业务经办人张某在通话中虽然未承认是皮革面料的原因造成出口服装产生质量问题,但是也未否认原告使用了被告所提供的皮革面料。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原告用他人的皮革面料加工生产了案涉的服装。因此,可以认定原告用被告所供皮革面料加工生产了案涉的服装。

二、原告是否在约定期限内对皮革面料提出质量异议。

《购销合同》明确载明,异议应当自收货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且需验收后方可使用,一经使用视为产品合格。原告仅提供了2016年5月13日的电话录音,但皮革面料在2015年5月4日就已经交货。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方式提出了质量异议。

三、案涉服装出现质量问题是否系被告所供皮革面料造成的。

另案鉴定的是已经水洗加工后的成衣,结论是PU杰克服装存在金属丝断裂的质量问题,而非原始未水洗加工的皮革面料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当时的业务经办人张某在电话中并未直接承认皮革面料存在质量问题,其曾多次提出只有经过裁剪的地方金属丝才断裂的观点。原告称案涉服装在水洗加工之前并未发现金属丝断裂的情况,因此不能排除水洗加工的因素。最后,原告称被告供货的皮革面料都是塑料袋包装且无明显标示,在发现案涉服装存在质量问题后也未将样衣和面料封存,现被告不确认样本,故鉴定程序无法启动。

因此,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案涉服装出现质量问题是皮革面料造成的。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1、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明确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参照的标准具体列明,若无成文标准,应当罗列参数指标,尤其是重要参数标准必须清楚约定。

2、双方应对质量相关单证和资料做好随货交接,如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等。

3、可在合同约定增设质量保证期条款,并约定相应的质保金,以此来对产品质量作出保障。

4、一旦发生质量纠纷,在协商的同时应考虑到固定样本证据,对涉争的产品进行封存或取样,若协商无果的,尽量在一年内提起诉讼。

质量维权,一定秉持“迅速”法则,快速固定样本,协商不成即立刻准备起诉,质量纠纷的案件因多需鉴定,审理期限往往较长,若是需要现场勘验也受时效性限制,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建议从速处理。

各行各业有不同的质量标准,作为买卖长久核心的品质,如何在交易合同中约定质量条款,使得双方能在良好合作的基础上,充分保证己方权益。如何规划联动条款使得交易顺畅进行,商君常法中心为您提供合同每一个环节的深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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