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三十六计丨第十一计 定金担保,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1日 浏览次数:649

第十计我们谈到预付款,通常称为“订金”。实践中,容易与此混淆的一个概念是“定金”。“定金”是指交易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固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具有担保性质。


 案例 


2009年2月,沈阳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油画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供应甲公司油画30幅,每幅价格人民币1600元;甲公司于签约后15日内付乙公司合同价款50%作为定金,油画分三批交付。

在乙公司履行了第一批交货义务后,适逢其他商家紧急求购大量小规格装饰油画,同比价格远高于甲公司在合同中的约定。于是乙公司另和商家签订了油画购销合同,由于供货能力有限,乙公司要求与甲公司解除余下两批的油画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乙公司认为没有给甲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双倍返还定金显失公平,于是甲、乙两公司发生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本案定金数额是多少,二是是否适用定金罚则,三是分履行款项如何计算


1.定金数额

定金的数额原则上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做了规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本案合同约定定金为合同价款的50%,故20%部分(9600元)为定金性质,超过部分(14400元)为预付款性质。


2.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何为定金罚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本质上具有担保性质,属于违约金。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交付剩余批次油画,存在违约行为,故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3.部分履行款项如何计算

乙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本案约定交货三批,假设平均交货,交货一批,未交货占2/3,定金罚则适用赔偿9600*2/3=6400元。乙公司总计应支付甲公司:退9600元定金+赔偿6400元+退预付款14400元-货款16000元=14400元。

 

定金罚则适用条件 

1、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为定金的性质。

2、定金已实际交付。如果只是合同约定,但定金没有实际交付,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3、主合同有效。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即便已交付,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此种情形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不一定无效。

4、定金的数额不超过合同总标的的20%。如果超过的,则超过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免责。


 特别提醒 

1、一般情况,守约方有权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还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2、明确约定性质为解约定金的,守约方无权要求继续履行。



   合同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一个条款的约定都牵一发而动全身,商君·常法中心合同三十六计栏目每周三持续更新,为你深入解读合同的每一个环节,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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