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三十六计丨第十计 诚信订,合意退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1日 浏览次数:1127

合同磋商中经常会约定预付款以证一方合作诚意,或视为双方对项目的共同信心基石。

预付款是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合同正常履行则皆大欢喜,但是当合同履行受阻,出现一方违约事项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由于预付款本身不具备担保性质,若未明确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导致纠纷。



 案例 


李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第二条:软件开发总价20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科技公司预付款5万元作为前期的投资研发款,余款待软件完成后支付”,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科技公司5万元,该科技公司按李某的要求投资、研发软件,软件研发历时一年,但是一直没有研发成功。且在这一年间,软件更新换代,即使研发完成,李某认为该软件也已经没有市场前景。

为此,李某以研发失败为由多次向科技公司主张退回5万元预付款,科技公司认为软件尚在研发中,该预付款为投资款,研发费用已经花费,不同意退回,双方协商未果。故李某以研发失败、解除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软件可发合同》;2、科技公司退回预付款5万元。

经法院一审审理认为:1、合同约定预付款作为前期投资研发款,研发历时一年,其研发各项费用是否需扣除未明确;2、预付款是否应当全款退回,退回时间未明确;3、研发完成时间未约定,研发失败的证据不足。故一审法院驳回李某诉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结合实际,考虑到研发时间确实过长,软件行情前景确实不大,最终双方调解,科技公司退回李某款项2万元。



 商君点评 


在本案例中,双方本是出于良好合作的目的进行技术研发,但由于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对于预付款的性质没有事先达成合意,最后双方都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预付款指在交易合同签订后,合同一方先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款项,该款项属于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实践中通常称为“订金”。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 基本运用

1、预付款属于一种支付手段,是付款方式的一部分;

2、适用于以金钱为给付义务的合同;

3、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4、合同一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解除时,可以约定主张部分或全部返还;也可另行约定违约责任。

二. 预付款与订金、定金

1、实践中往往将预付款称为订金,区别于“定金”,预付款一般没有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不适用定金罚则,需另行约定违约责任;

2、法律对预付款的金额没有任何限制,可自由约定,而合同法规定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参考样式 


1、乙方为甲方供应商,为降低运营成本,增进双方合作伙伴关系,甲方同意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30%即10万元作为预付款,预付款用途为乙方采购本合同对应的原材料;

2、预付款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在合同约定的供货期内乙方未完成供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退回预付款10万元。


作为付款方,应考虑对方未能完成供货的情况,明确预付款处理条款及违约责任。

作为供货方,则应依据商业结构确定是否接受预付款退回的条款,并审查违约责任是否过重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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