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货两讫是为买卖,很多企业在审查合同之时关注点集中于商品与支付,往往会忽略一个细微却重要的环节——交付。交付是合同履行的滚动纽带,交付也伴随着标的物风险转移和运费承担。忽视交付与接收条款,合同交易将处于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风险之中。
案例 2015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医疗器械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销售产品的品名为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供货单价为9.5元/支,数量为207万支,供货金额为1966.5万元;交货方式为需方自提,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供方在货物配好后应通知需方提货,需方于2015年6月9日提货100万支,及在完成首批100万支的提货后,于2015年8月10日前完成剩余的107万支的提货,货物风险在需方自提时转移,逾期不提货给供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需方承担;需方应在收到货物当日对货物根据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进行开箱验收,需方对不合格货物应在收到货物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如需方逾期提出退、换货要求,供方有权拒绝该要求;需方于首批100万支提货后的45天之内(7月24日前)完成货款950万元的支付,及2015年8月10日前完成剩余的107万支的提货后,于45天内(9月24日前)完成该批货款1016.5万元的支付。2015年6月5日,原告出库100万支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并交付给被告。2015年6月26日,原告就100万支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向被告开具金额共计950万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提货100万支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后未按约于2015年7月24日前支付相应货款950万元,且亦未按约于2015年8月10日前提走剩余107万支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并支付货款1,016.5万元,由此引发纠纷,责任在被告。此外,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内容,即未依约于2015年8月10日前至原告处提取剩余107万支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致使保存于原告处的107万支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现已全部超过有效期。根据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上述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后判决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另根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告提取107万支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后应予销毁处理。
交付方式从法理上说有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等,但实践中的交付约定,究竟具体要注意哪些方面?
先货后款还是先款后货,阶段交付如何付款,还须厘清“交付”与“验收”之间的界限,对交货与检验约定不清,或是将二者合一,实际却根本做不到接收货物之时进行验货。若验货又未明确约定的,收货之后已经付款,之后再因质量产生纠纷则极度耗费精力与金钱。
经济发达区域异地交易活跃,交付就涉及到运输问题,是甲方自提还是乙方送货,若选择承运,那么相应费用由谁承担。涉外贸易时货物运输风险更大,需明确各方责任。
实践中指定送货的情况也非常多,甲乙签合同,但是送货到丙方,此时卖方要更警醒在合同中注明,并注意保存实际交付货物的签收材料,否则可能陷入已送货却收不回钱的尴尬局面。
商品风险转移无特殊约定一般是随交付转移,因此若是易损易坏或是鲜活类商品应注意约定商品交付前后的风险承担。
交付事小影响大,牵一付动全单,交易审查合同时务必结合行业特点与商业结构,提前规划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