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丨8月新规来啦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1日 浏览次数:742

 目录 

一、中大型渔船进出渔港要遵守报告制度

二、如何管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三、对纳税服务不满意可以投诉啦


一、《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2号  (8.1生效)

(1)报告责任由船长承担

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渔船进出渔港前向拟进出渔港的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报告应通过渔港报告系统进行

出港报告内容包括:拟出港时间、配员情况、安全通导、救生、消防等安全装备配备情况、携带网具情况等。

进港报告内容包括:拟进渔港、拟进港时间、配员情况、渔获品种和数量等。

渔船提交进出港报告信息后,将收到系统校验的反馈信息。未收到反馈信息的,应主动联系管理部门获取。系统校验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渔船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3)渔船应当始终保持船载通导终端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不得故意屏蔽、关闭、损毁,确保渔船能够准确定位。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定位的,视为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应当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 (8.10生效)

(1)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2)非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销售单位出具以下材料:

① 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种、数量等内容。

(3)销售、购买、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本企业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五日内,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三、《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8.1生效)

(1)投诉范围:

①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进行的投诉;

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进行的投诉;

③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的其他投诉。

(2)投诉方法: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方式实名提出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

(3)办理时限全部压缩50%

受理审查环节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服务质效、权益保护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服务言行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4)认为投诉结果不公正怎么办?

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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