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康某诉赵某等五被告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张春元律师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3日 浏览次数:1320

一、案情焦点

2014年3月11日早上,受害人马康某(2008年4月10日生,系未成年人)在洪合镇凤桥村在建房屋工地楼下遭从天而降的钢筋击中头部,导致头部贯穿伤。事故发生后,急送嘉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又立即转往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救治。治疗结束后,又转往上海华佳医院等各大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2016年3月7日,马康某被鉴定为脑外伤术后(颅骨缺损),脑外伤致精神障碍(轻度),属七级伤残范围。

经了解,在建房屋工地系两户人家一东一西联建,东面系马康某自己家、西面系马康某的嫡亲姨父赵某家。两户人家共同发包给了汪某承包施工,汪某又将其中的木工活发包给了王某。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无法确定事故原因,仅能确定事故发生时在马康某家在建房屋内有木工在干活、该钢筋系木工用于固定模板所使用。本起事故发生后,媒体进行了连续追踪报道,在嘉兴当地有较大的社会舆论影响。

2016年5月6日,马康某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赵某夫妇、汪某,请求赔偿损失90余万元。

 

二、办案思路

被告赵某夫妇委托本所代理全部应诉事宜的处理。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理顺了本案的相关情况,并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1、到事发地点实地查看了房屋结构和四周环境,向委托人、事发现场周边的人员等实际询问了案发当天的情况。

2、审阅原告方的全部诉讼材料后,联系同为被告的施工方汪某代理人,协商确定由其申请对马康某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由我方申请追加木工承包方为本案被告。

3、本案作为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事实部分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导致事故的原因到底是什么;能否查明到底有没有实际侵权人;马康某到底是在自己家的楼下被砸伤还是在赵某家楼下被砸伤;这根钢筋到底是从谁家的楼上掉下来的等几个方面。法律适用方面的焦点在于:原告方与被告方的过错程度如何;原告方的损失如何认定;被告方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被告之间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等几个方面。

4、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我们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应诉抗辩。事实方面:我们认为本案应当认定木工承包方系侵权责任人,理由在于已查明该钢筋系木工所有、所用,且马康某受伤时木工系在马康某自己家施工。法律适用方面:从侵权责任法归责依据、共同侵权及连带责任归责方式、举证责任分配等角度拟定了案件的应诉思路,认为赵某夫妇没有侵权行为,更加没有共同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等。

 

三、裁判结果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采纳我方绝大部分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赵某夫妇仅需承担15%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63831.78元,驳回原告要求本案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等请求。这样的话,将委托人赵某夫妇前期垫付的费用抵扣后,基本不再需要支付赔偿款项。

本案系农村联建房屋过程中发生的脱落物致人损害,事故原因不明、事故发生地点不明、侵权人不明、损害后果严重,且受害人自己家里也是其中一户在建房的房东,受害人又是仅为6岁的未成年人、原告与部分被告又是亲属关系、媒体关注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本案的处理带有一定的敏感性,如处理不妥可能导致进一步的家庭矛盾激化,甚至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但是本案在责任认定上确实存在非常大的争议。经过代理人的努力,在委托人认可的限度内、在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妥善的解决了本案的赔偿事宜,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

张春元  律师

201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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