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焦点:
被告房东邓某购买嘉兴某小区房屋后,与被告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一份,约定由装修公司对该房屋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根据装修公司设计人员的设计,需对房屋中的部分墙面进行拆除。
杨某系装修公司负责人,负责该房屋的装修工作。杨某与连某联系拆墙事宜后,连某叫来委托人石某共同拆墙。在拆墙的过程中,因墙体脱落砸倒脚手架,致使委托人石某摔落地面受伤。
委托人受伤后被送至嘉兴市武警医院抢救,在治疗期间,截止起诉之日委托人共产生医疗费用26万余元。委托人找装修公司、房东等索赔,均拒绝赔偿
经审理,本案争议焦点:
三被告:房东、装修公司、杨某互相推脱,那么委托主张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思路:
1、庭审中为查明事实,追加连某为第三人,不同意追加其为被告;
2、所有被告中装修公司具有偿付能力,代理意见首先主要围绕阐述委托人受装修公司雇佣的理由:
(1)房东邓某将房屋交由被告装修公司装修,拆墙工程由该公司设计,被告杨某系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召集工人拆墙的行为应当视为公司行为;
(2)委托人的工资由杨某发放,拆墙工作受杨某的指派及指挥;
(3)整个施工过程中并没有看出装修公司已将拆墙工程发包给连某的意思表示,装修公司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连某承揽了拆墙工程。因此,连某叫委托人一起拆墙的行为认定为召集工人共同作业更为妥当,也即装修公司与委托人石某、连某分别构成雇佣关系;
3、经过检索,向法院提供同样判决的判例。
裁判结果:
代理人向法院发表了所有的代理意见,法院完全采纳,支持委托人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