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焦点:
2012年2月22日,委托人(某门窗公司)与被告(发包方:某置业公司)签订某商务大楼的《门窗承包合同》,工程合同总价为500万元。委托人施工至2013年2月,因被告资金断裂,拖欠土建承包人工程款,土建承包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对商务大楼拍卖款优先受偿。门窗进度款也停付,委托人门窗工程停工,但委托人未起诉。
2015年在法院调解下,该项目重启,2015年7月6日,委托人又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确认继续施工,未完工项目200万元。完工后,被告将补充协议项下的款项付清,但原《承包合同》项下100万元工程仍未支付。
2017年12月底,法院对商务大楼整体开始评估,准备拍卖。委托人起诉,要求在欠付门窗工程款范围内对商务大楼拍卖款。由于被告欠债众多,商务大楼是唯一可执行财产,如果优先权被判决丧失 ,委托人债权基本能无法实现。
经法院审理,本案争议如下:
1、门窗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权?
2、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已丧失,优先权的起算点?
办案思路:
1、门窗工程款享有优先权
理由:门窗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属于建设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前必须完工的工作,与整体工程一起竣工验收,故门窗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价款。
2、优先受偿权未丧失,起算点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日
理由: 1、虽门窗工程停工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浙高法执[2012]2号关于《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但本案承包合同未约定竣工验收的时间且在法院调解下,重新启动,也实际实际竣工验收了,因此并不适用实际停工的起算点。
且整个商务楼的竣工验收是在委托人起诉之后,因此,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优先权未过行驶期限。
3、《补充协议》是原《门窗承包合同》的补充,由于整个商务大楼的门窗工程是一起施工,《补充协议》并没有将已完工部门的门窗工程进行清算,只是统计了未施工的工程量,故两份合同在门窗工程的实际施工上根本无法分割,《补充协议》是原承包合同的延续,所以整个门窗工程是一个整体施工的过程,不能分割,诉讼时效必须一起计算,不能割裂,故优先权的起算点也不能割裂,应按实际竣工时间为起算点。
4、从立法目的上,建设工程优先权设立的意义在于保护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适用竣工验收的起算点更符合立法目的。
5、经过检索,向法院提供同样的支持优先权未丧失的判例。
裁判结果:
代理人向法院发表了所有的代理意见,法院完全采纳,支持委托人仍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