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起,大农公司向嘉兴某银行借款500万元,该借款由本案委托人姚某、本案被告陈某1、陈某2、郑某,本案原告江某以及江某的3个关联人共8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因大农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嘉兴某银行于2017年仅起诉大农公司及本案四被告姚某、陈某1、陈某2、郑某承担保证责任。
该金融借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案原告江某在未被起诉的情况下,全额垫付了大农公司的贷款,现江某以其为大农公司及四被告在执行程序中垫付执行款款项为由,要求四被告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律师:
姚某被江某起诉后,经人介绍,赶到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向闻明华律师咨询本起案件的处理方案。
闻明华律师向姚某解释了在现行制度下,担保追偿权纠纷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案嘉兴某银行为起诉全部担保人的不合理之处,建议当事人积极应诉,并就自身应承担责任部分据理力争。
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坚持其垫付款项是基于其在大农公司及四被告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为各被告代偿,应当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由大农公司及四被告全额承担连带责任。
闻明华律师针对对方的主张,提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一个担保人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后,向其余担保人追偿的范围问题。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各担保人仅需在主债务人无法偿还的范围内,按比例平均分配,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的审理,均支持了闻明华律师的主张,判决本案委托人姚某均需在大农公司无法清偿范围内,承担1/8的担保责任,该判决结果为当事人减轻了400万元以上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