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谈股论经(二) 丨 “同股不同权”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3日 浏览次数:1039

2018年股市,万马齐喑究可哀。2019年春雨送春归,飞雪迎春到,已是悬崖百丈冰,犹有花枝俏。果然1月4日,一阳初升悄悄绽放,二浪横盘震荡八天,春节后,天时地利人和,三浪直接逼空大涨。人心躁动,都在说牛市来了,盛极必衰,四浪调整如期而至,但获利盘远未释放,本周需要耐心等待,才能博得五浪冲刺的胜利。今年应该是熊牛转换之年,宽幅震荡,进二退一。

2019.03.18

查律师戏说股市,各位听过算过哦。今天,还是说说“同股不同权”吧!


“同股不同权”的基本内涵

通常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一元制,也即同股同权、一股一票,但也可以“同股不同权”,即所谓双层股权结构,又称“AB股权结构”。

常见科技型创新公司,通常创始股东将公司股票分成高、低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每股具有2至10票的投票权,称为B类股,主要由创始股东及管理团队持有;低投票权一般由外围股东持有,此类股东因为看好公司未来前景,因此甘愿牺牲一定的表决权作为入股筹码。通常1股只有1票甚至没有投票权,称为A类股。


目前阿里巴巴的合伙制就含有双层股权结构的精髓,追求同股不同权。在阿里巴巴的公司股权中,日本软银持股36.7%、雅虎持股24%,两者持有的是A股。马云及他的合伙人只拥有阿里巴巴约10%的股份(马云持有7%左右的股份),但持有的是B股。B股的每股表决权等于A股10股的表决权。所以,即使马云虽只拥有7%的股权,其与管理层的表决权也达成约63%,可以控制整个阿里公司。



“同股不同权”的优劣势

AB股权结构”这种架构设计,既能够帮助创始股东引入大量外来资金,又能够确保公司的创始人和管理层通过拥有更高的投票权对股东大会的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从而确保对公司的控制权。

虽然双层股权结构能解决当下科技创新型公司的股权分配,但是“AB股权结构”也并不完美。它存在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即违背现代公司的股东治理结构,不利于其他股东利益的保障,容易导致管理中发生独裁


国内外怎么规定?

在目前我国法律条件下,“AB股权结构”的特殊设计只能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适用,所以如果公司未来想在国内挂牌、IPO,就会出现许多法律障碍问题。


但美国的资本市场,允许AB股权结构的股份公司上市,主要也是科技类公司。这也是我国多家科创公司如阿里巴巴、百度、京东赴美上市的原因。



在港股市场,AB股制度也存在过一段时间,后因实行期间出现了公司治理、企业控制权斗争乱象,该制度仅存活20年左右。但在2015年,港交所又开展过针对同股不同权的咨询讨论。其开启与阿里巴巴有着很大的关系。早在2013年下半年,阿里巴巴方面与港交所曾就阿里巴巴赴港上市问题进行过沟通,但终因阿里巴巴特殊的股权结构模式,坚持合伙人制度上市,最终遗憾地与港交所擦肩而过。科技巨头的离去,由此引发了对于港股市场上市制度是否引入同股不同权制度的激烈探讨。直至2018年4月30日,港交所发文支持同股不同权,7月9日,小米公司成为第一家在港交所上市的采取同股不同权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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