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谈股论经(一)| 股权份额和公司控制权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3日 浏览次数:1126

春节过后,股市涨势如虹,夺人眼球;上周五又低开低走,高台跳水。否极泰来,大开大合。但是俗话说,机会是跌出来的,风险是涨出来的。在年底行情惨淡之季,谁能耐得住寂寞,悄然潜伏;在市场如日中天之时,谁又能守得住繁华,默默离场。这波春季行情来得有点猛,涨得有点疯,想必退潮时也不会慢,见好就收吧!

2019.03.11

今天,查律师也来凑个热闹,但不是谈股票讲大盘的,怕有人说我不务正业。关于炒股的事儿私聊。今天的文章还是聊聊法律专业吧,关于公司股权股份,法人治理,高管经理的那些事儿。

今天先讲讲

股权份额和公司控制权、参与权的关系

 先看个真实的案例: 

“真功夫”餐饮的前身是潘某开的一家甜品店。1994年,潘某的姐姐和姐夫蔡某加入,改为快餐店。当时股份是潘某占50%,姐姐和姐夫各占25%。初期经营以潘某为主,姐夫做店面扩张。后“真功夫”引进专用设备,开始在全国各地开连锁店,企业快速发展。企业的主导权慢慢从潘某向负责店面扩张的蔡某转移。后蔡某离婚,潘某姐姐的25%股权归蔡某所有。


2007年,“真功夫”引入了两家PE,各投1.5亿元,各占3%的股权,蔡某和潘某的股权比例都由50%变更到47%。PE投资“真功夫”,主要看中的是企业的赢利模式和蔡某的能力,因此,PE作为资本方,无论在股东会还是董事会,都力图确立蔡某在企业中的核心地位。这样一来,本来平衡的天平,倒向了蔡某。在PE的建议下,蔡某着手“去家族化”改革,多位与潘某关系密切的中高层离职或被辞退,潘某被进一步边缘化,股东冲突由此引爆。

2009年7月,潘某将“真功夫”告上法院,要求履行公司股东知情权。后法院做出判决,判定“真功夫”拒绝大股本查账审计属于违法,要求将财务资料提供给股东潘某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账目审计。随后,潘某向公安报案。

2011年3月17日,“真功夫”部分高管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蔡某随即下落不明,双方的控制权之争进入白热化。2013年12月,法院认定蔡某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真功夫”事件,从表面上看是家族企业矛盾导致的,但根源是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两个大股东股权比例相当,如果一旦两个股东意见不和,或者为了争取企业控制权,就会使公司陷入无尽的纠纷。而“真功夫”在蔡某和潘某姐姐离婚后,双方各占50%的股份。即使引入PE后,双方的股权比例仍然是47%对47%,总是处于对等博弈状态。这里一个悬崖上的平衡,打破是必然的。


再看

我国法律关于股权份额和表决权怎么规定?

绝大多数投资者、创业者都知道,要取得公司的控制权,首先自己必须是公司的大股东,最好自己所持有的股权能够过半数。是这样子的吗?

首先,关于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半数以上(相对控股权)

  • 三分之二以上(绝对控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首先,公司股东可以在章程规定,也就是说股东可以在法律框架的范围内,自行设置相应的表决比例,意味着同股可以不同权(这个问题涉及许多内容下次展开)。其次,在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持有半数以上的股权仅仅是掌握对一般事项的控制权,所以也称为相对控股权;只有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才能获得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所以称为绝对控股权

而“真功夫”的两位股东的股权,先是各占50%,后来两家PE入股后变为各占47%,谁都没有取得控股权。该公司从成立、发展、扩张、重组,如何决策、如何表决?所以,股权结构的法律隐患从公司设立之日就埋下了,迟早会爆发,只是时间的问题,形式的问题。

股份责任公司,首先,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其次,因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参照公司决议程序,对于一般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决议,必须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这个数值就是绝对控股权的相反数,对于在公司无法获得相对或绝对控股权的股东来说,退一步,某股东拥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股权,就可以在重大事项的表决中拥有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中多处赋予了单独或合计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以及请求解散公司的诉权。

综上分析,各位投资者,在开办公司时,在投资入股时,在并购重组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上要点,避免不合理的股权比例,导致公司控制权的丧失,或公司控制权不明。

但在实践中,我经常碰到当事人,两个人开办公司二一添作五,三四个人就基本平分,其实这是股权结构的大忌。如果是两个投资者,绝对不能平分,从大股东角度出发,至少持有股权过半数,就能取得相对控股权;最理想的是超过三分之二,也就获得绝对控股权。但是作为小股东,当然也希望能守住三分之一的底线,保住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如果是三四个投资者,大股东希望持有股权能过半数,同时大股东和任何一个小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能超过三分之二;当然作为小股东也有自己想法。如果是众多投资者,又是怎么来考虑、怎么来设计股权架构……

从“真功夫”的案例也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事情,两位股东原来各占50%,不分伯仲。后来两家PE入股后,两位原股东各占47%,谁都没有取得控股权。但是两家PE各占3%,如果两家PE投向任何一个大股东,就会形成多数票,从而控制公司决策,打破了公司原来的弱平衡,事件的发展也证明确实如此。

所以,股权架构设计学问很大,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多。

今天暂且说到这里,下次再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自行约定,从而引申出“同股可以不同权、同股可以不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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