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税法的建立与发展,可划分为1950年税法建立至1973年税法的修订,1978年至1993年税法的重建与改革,1994年之后新税法的完善与发展三个大的历史阶段。
截至目前,我国现行税法共设立了18个税种,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向大家一一介绍,并结合相关税种的优惠政策进行解读。今天我们首先来介绍下“增值税”。
增值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的一个税种,迄今为止,全球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增值税的概念最早在1917年就由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亚当斯提出,但直到1954年,时任法国税务总局局长助理的莫里斯.落雷推动了增值税的制定与实施,并取得了成功,被誉为增值税之父。
我国在1979年引进了增值税,并进行了多次改革,至2016年5月,全面完成营改增工作。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服务等。
那么什么是增值额呢?
以一个制造业的企业为例,增值额是指该企业销售货物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
案例
A企业外购一批原材料,共支付货款100万元,进行生产加工后,销售货物,取得货款170万元。
则增值额=170-100=70(万元),则该企业就以该70万元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来缴纳增值税。
从一项货物来看,增值额是该货物的生产和流通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的最终销售价格。
假设A公司制造玻璃成本为150元/块,后以200元/块的价格批发给B公司,B公司以260元/块的价格零售。则增值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制造环节增值额=制造环节成本150元
批发环节增值额=批发环节销售额200元-制造环节150元=50元
零售环节增值额=零售环节销售额260元-批发环节销售额200元=60元
增值额=制造环节增值额150元+批发环节增值额50元+零售环节增值额60元=260元
如下图:
在上图中的各个环节,都是以相应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来征税。
我国采用的增值税类型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增值税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1. 生产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不允许扣除。
2. 收入性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本期产生的折旧允许扣除。
3. 消费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允许一次全部扣除。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所对应的增值税是可以一次性扣除的。
从以上定义及对增值额的了解,我们知道,一种货物理论上的应纳增值税=增值额*税率。但在实际执行增值税的国家中,增值额一般不直接被用来作为计税依据,原因是确定各环节的增值额在实际工作中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也就是说,实施增值税的国家无论以哪种法定增值额作为课税基数,各国计算增值税时都不是先求出各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然后再据此计算增值税,而是采取从销售总额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购项目已纳税款的税款抵扣法(间接计算方法)。
本期我们简单的向大家介绍了什么是增值税以及我国采用的增值税类型,下期,我们将继续向大家介绍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及为什么说消费者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