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孟佳君律师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3日 浏览次数:1002

一、案情焦点

2018年中旬,某派出所接到被害人报案称其在某酒店房间内被一男子差点强奸,经调查,民警发现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同日,南湖区公安分局做出了对被害人被强奸案一案立案侦查的立案决定书。

李某于2018年5月刑事拘留,后被南湖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办案思路

李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李某家属第一时间为涉嫌犯罪的李某聘请了律师,为李某提供有效辩护,争取到了宝贵的时间。辩护人介入案件后,通过与公安机关的交流、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查阅案例,同时进行大数据对比分析,我们发现案件有诸多疑点,因此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出详细辩护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强奸罪。辩护思路如下:

1、双方当晚就嫖娼一事经过商量,钱某同意。并且在离开包厢前,李某向钱某的微信转账了8888元的嫖资。若双方没有合意,李某直接支付如此大额的钱财给小姐,有违常理。

2、钱某进入11217房间前的客观行为,能证明其明知且同意将要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由于钱某工作的特殊性,在李某已在包厢里明示晚上想让其“出台”过夜并向其微信转账8888元后,仍与李某等人前往酒店,可以印证李某与钱某就出台之事商量过,且钱某同意。

3、李某与钱某进入房间后,是否存在李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问题。辩护人认为,不能仅仅凭借钱某与李某发生推搡、物损,就判定李某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根据李某陈述,当晚两人进入房间不久,钱某手机响起。通话结束后,钱某要离开,李某亦未表示反对。此时已凌晨2、3点,钱某联系其朋友来接,在确定其朋友来接后又重新电话,这一反常态呃行为引发了李某的警觉,因此要求钱某挂断电话,钱某不肯,李某继而上前争夺手机,引发肢体冲突,造成钱某受伤,手机摔坏。

4、事发次日,钱某收取了李某微信转账的8888元。虽手机被摔坏,可视为赔偿,但8888元和钱某手机实际损失不对价。另,钱某收取钱款的时间点过于敏感,不排除钱某当晚就是同意出台,事后收钱的可能性。

5、李某一直否认有对钱某强奸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本案又存在诸多疑点,辩护人认为,办案机关应当从疑罪从无的原则出发办理。

6、积极组织李某家属积极对钱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由钱某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谅解书。

 

三、移送审查起诉及裁判结果

在辩护人向公安提交了相关辩护意见后,南湖区公安分局后以李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南湖区检察院决定,对李某被取保候审。南湖区法院之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法庭审理,依照《刑法》第275条、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刑。

本案作为在公安侦查阶段以强奸罪立案,若按照刑事诉讼的流程,李某很有可能会面临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局面,起刑点就在3年。

而经过了辩护人对案情的不断斟酌,反复考量,向公安机关提交辩护意见,积极组织李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使得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就改变罪名,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时,通过辩护人的不懈努力,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对李某取保候审成功,并最终经法院审判,判处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判处罚金刑。这与最开始的强奸罪名所需要承担的罪责有着天渊之别。


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

孟佳君  律师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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