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税改大年,各种惠民政策频频发布,落地实施:1月1日社保征收划归税务,同日新个税法开始实施,4月1日增值税税率下调,5月1日社保费率下调……这些税改政策都和我们企业息息相关,合规企业能够享受更多优惠。可以说,政府是想通过一系列的惠民政策来倒逼一些管理上存在问题的企业走上合规经营的道路。
今天我们要讲的内容与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相关。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大家都知道劳动报酬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那么企业与员工“分手”时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2007年8月3日至2017年2月28日,胡某就职于卓望公司。2017年2月28日,卓望公司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关系,一次性给付经济补偿金88780.64元。后胡某被征收个人所得税25839.36元。
胡某不服该征税行为,向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地税局维持了上述征税行为。胡某不服上述行政行为,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征税行为,撤销被诉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卓望公司基于劳动合同解除一次性给予胡某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补偿金,该补偿金应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称的工资、薪金所得。同时,上述补偿金不属于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被诉征税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胡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有两个关键点:
1、是否属于《个税法》第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所得;
2、是否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内。
01. 经济补偿金应依法计征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经济补偿金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企业给予员工的补偿,其前提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以我们一般认为,经济补偿金系“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个税法》中所称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内,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02. 因劳动关系解除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分情况免征
根据2019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由于2018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官方尚未发布,故目前仍沿用2017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1099元计算。《通知》中所称的“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指的是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5276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而超过部分则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03. 因劳动关系终止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无免征额优惠
目前,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仅对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有免征额的优惠,对因其他方式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包括因劳动关系终止取得的,并无相关规定。
所以,劳动关系终止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且不享受免征额优惠。
综上所述,企业在与员工“分手”时需要注意:不仅需代扣代缴员工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还需代扣代缴其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否则可能会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第一款: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