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原告王某于2019年1月4日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刘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四万元整。
王某诉称刘某未经王某许可骗取原始借条并在借条内增加条款用以逃避支付本金,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
但本案原告实际上将该笔金额挂靠在被告丈夫张某名下用于个人投资,并不存在借款事实。
而且王某所投资的项目涉嫌集资诈骗案件,属于经济犯罪。
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金额究竟是属于借款还是投资款?刘某是否应当归还王某该笔金额?
办案思路:
被告刘某委托本所代理全部应诉事宜处理。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本案的相关情况,采取的诉讼思路为:
1、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从证据上看该借条的内容以及签字部分都不是被告刘某所签的,而是被告丈夫张某书写的。而且借条的格式、内容同王某投资手续凭证格式一致。
2、原告王某所投资的项目涉嫌集资诈骗案件,本案所涉事实涵盖该案件中,属于经济犯罪,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所投资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已被刑事立案,嘉兴受害客户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分别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案登记受害情况。而王某由其妻D到南湖派出所办理报案等级,签字确认损失的金额正好同本案涉案金额一致。通过代理人庭上发问,D也确认其签字的真实性。
裁判结果:
嘉兴市南湖区法院最后采纳了代理人全部意见,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