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拆迁房分割案例-李越明律师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3日 浏览次数:1462

案情焦点:

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江镇双桥村村民顾某,户口内人员有顾某本人、儿媳李某甲及外孙李某乙,其中登记户主为李某甲。2013年5月,户主李某甲作为与拆迁公司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分得安置面积329平方米及补偿款30余万元。

协议书签订后,顾某提出,被拆迁房屋由顾某出资建造,安置面积及补偿款应归顾某所有;但是李某甲提出,李某甲是户主,被拆迁房屋由李某甲夫妇报批建造,也是李某甲与拆迁公司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及补偿款应归李某甲所有,顾某没有份额。

顾某与李某甲就被拆迁房屋,及拆迁后分得的安置面积、补偿款所有权产生纠纷。


办案思路:

顾某委托本所李越明律师代理本案后,提出要求确认拆迁前的房屋是由顾某所有,以此确认拆迁后安置面积及补偿款应当归顾某所有。

对于该方案,李越明律师分析,在起诉前原房屋已经被拆,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已经不存在的财产;而且拆迁前房屋在建造时户内人员还有顾某妻子、儿子等人,又涉及到财产继承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关系,故本方案不是最佳方案。

同时,李越明律师还向顾某分析,虽然李某甲作为户主签署了《搬迁安置协议书》,但是安置面积及补偿款应为家庭共有财产,顾某作为家庭内成员,当然有权要求分得自己的份额;同时,根据顾某所在地的拆迁政策,安置面积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审批面积进行确认,也就是说,只要确认被拆迁房屋的审批表中顾某的份额,也就可以确认顾某应得的安置面积及补偿款。

李越明律师通过到国土部门调取顾某被拆迁房屋审批表等信息,明确顾某份额后,以分家析产的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家庭共有的安置面积及补偿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安置面积及补偿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观点,并综合户内人员情况,判决顾某分得安置面积110平方米及补偿款1021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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