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李蒙律师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3日 浏览次数:1421

案情焦点:

原告北京元晟万利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得胜本案案由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构成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办案思路:

该案案由不应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因为原被告双方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所谓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

在本案中,无论是从法律形式还是交易实质上看,原被告只是成立了简单的货物代销关系,关于原告认为的特许经营许可关系是不成立的,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案由规定》中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部分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案应适用普通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虽然原告公司对店面装修、品牌使用、监督指导、销售任务等方面有要求,但董得胜的经营并不涉及元晟万利通公司统一经营模式。

董得胜仅作为元晟万利通公司的代理商销售涉案产品,双方上述约定均附属于、服务于产品销售的目的,双方不完全具备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点,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相关诉请。


提供人:李蒙律师

2019年5月2日


注:(2017)京0105民初10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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