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税语丨新个税法实施,劳动合同必须修订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3日 浏览次数:1025

2019年我国新个税法的修订和实施,不可避免地对企业用工带来一定的冲击。

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负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但新个税法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对于这些信息的申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等工作属于职工义务

这些内容均需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避免企业与职工之间产生纠纷。

具体来说,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因为企业无法及时掌握每个职工享有的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所以针对依法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职工,企业需在劳动合同中增加条款:

自符合条件开始,职工应向企业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企业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按照规定予以扣除……

第二,由于职工只有在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经过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所以劳动合同中需明确约定:

职工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报送其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三,对于企业新招用的职工,尤其是一些年中入职的职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企业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时,按职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要求,职工应该对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所以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由于职工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导致职工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与企业无关……

第五,职工选择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的,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企业在月度发放工资时由于上述原因,对职工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等相关信息不了解而产生的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与企业无关……


新个税法的实施倒逼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必须将与个税申报有关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明确企业与职工间的相关权利义务。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企业HR需及时与公司法律顾问联系,对原有的劳动合同进行修订或补充。

  本法律顾问服务中心已研究了新个税法实施引发的相关变化,制定了相应的劳动合同修订版本。如有需要可与客服“天鸿哆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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