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离婚纠纷案件-葛康律师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2日 浏览次数:1350

基本案情:

2012年,汪某某通过网络交友与金某某结识,短期恋爱后,两人领证结婚并生育一名婚生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双方从2017年下半年就多次提出离婚。

婚后两人的共同财产是一套共同购买的商品房,至本案前,该房屋已经有接近百万元的增值,本案的焦点在于房屋分配以及补偿款的给付问题。

2017年12月,汪某某与金某某曾就离婚事宜自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金某某补偿汪某某45万元,并且汪某某应当在第一笔补偿款15万元到位后即协助金某某办理过户手续。后因金某某拒绝按照该协议履行并办理离婚手续,导致该份协议未实际履行。


委托律师:

因金某某未配合履行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的行为,汪某某无奈,只得委托律师起诉离婚。后汪某某经过朋友介绍,来到葛康律师处咨询离婚的相关事宜。葛康律师解答了汪某某的有关疑问,并就本案对汪某某有利的情况进行了提示。咨询当天,汪某某即决定委托律师办理其离婚案件。

葛康律师接受委托后,一周内即完成了全部立案后续。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共同房产的房屋价格如何确定。

葛康律师在起诉时未直接按照双方自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房屋价格确定补偿金额,而是按照市场价确定房屋价格,主张的房屋补偿款在60万元。而被告金某某一方却主张以略高于房屋购入价的标准进行补偿,只同意补偿汪某某20万元。

双方对于房屋价值陷入僵局。

后经法院示明,双方同意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价格确定房屋价值。

葛康律师依据自身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在鉴定申请中明确,本案鉴定的范围不单单包括房屋,还应当就房屋内的装修、家电、自行车库、停车位等一并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得出的总价确定补偿方案。

后本案争议房屋经浙江和诚房地产估计有限公司作出估价,房屋总值约2200000元,该价值接近2倍于被告金某某在鉴定前认可的价值。

最后,本案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组织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金某某补偿汪某某65万元,并且房屋过户手续在补偿款全部到位后再行办理。该方案不仅大大提高了委托人的获赔金额,也将过户时间延后,防止提前过户后被告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出现。


律师点评:

一般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缺乏等原因,难以对个案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判断,比如本案中的汪某某,如果没有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她很有可能按照原有的离婚协议履行,甚至在被告强硬的态度下,接受更低的补偿金额。

而本案最终获得远超过预期的赔偿,正是有律师参与协助的结果。

因此葛康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发生涉诉事件时,不要羞于咨询律师,而应当及时寻找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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