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入某网络公司从事微信公众号编辑工作。2017年10月,因该公司存在微信“导粉”、预留木马等行为,被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侦查,全公司有几十名员工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因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侦查,王某某所在公司的犯罪情节属于特别严重情况,法定刑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
律师辩护:
葛康律师在本案侦查阶段介入,担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葛康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听取了王某某自述的辩护意见,葛康律师认为王某某在本案中存在不构成犯罪的辩护余地,因此葛康律师依据王某某的有利情节展开辩护,向侦查机关及审查起诉机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王某某与自己的公司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王某某从事编辑工作属于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并且本案涉及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型诈骗或销售假药的行为,员工无法在工作中自行了解到公司的行为涉及犯罪,因此不应当认定王某某构成犯罪;
2、王某某在公司中仅从事文字编辑工作,而公司涉及犯罪的行为主要是编程相关内容,王某某本身不具备编程能力,因此单纯的文字编辑工作不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3、王某某供述态度好,归案后的口供一致。
案件结果:
葛康律师会见王某某后,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一并提交了王某某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侦查机关听取了葛康律师的辩护意见,在30天的拘留期限内为王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未向检察院呈请批准逮捕。
刑事案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并非案件结束,本案中王某某虽被取保候审,但侦查机关依然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
葛康律师了解到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又及时与经办人员沟通,并提交了王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葛康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本案第二次退侦时,由侦查机关以王某某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处罚为理由,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
用通俗的话讲,就是当事人无罪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完全的采纳。
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发生后,当事人难免会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
但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不应当消极、被动地应对,而应当主动、积极地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情节提出辩护意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争取最低的量刑。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法院经过判决认定无罪的案件占比仅为所有刑事判决案件的万分之几,因此在法院阶段争取无罪判决显然是难度极大的。但刑事案件在侦查之初并不能保证不会有无罪的人被拘留的情况,此时就需要辩护律师依据当事人的情况提出辩护意见,以争取将案件消化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
本案中,当事人能在侦查阶段获得无罪的认定,最终终止侦查,无疑是最优的辩护结果了。
但因当事人自身法律知识及诉讼经验的缺乏,大部分当事人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并不知道哪些情节能够对自己的量刑产生实质的影响。
因此葛康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涉及刑事案件时,当事人或者家属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以争取最好的量刑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