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付德才律师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2日 浏览次数:899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某公司,主营业务是为开发商销售楼盘,并获取相应的报酬。对方刘某,系购房者。第三人嘉兴某置业公司系房产开发商。上海某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团购优惠单,该优惠单约定刘某预存30000元,由上海某公司推荐刘某到第三人嘉兴某置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房产,持该优惠单可以享受存30000元,抵50000元的优惠活动。并且在签订合同时直接扣减50000元。

签订之后,刘某预存了30000元,并且与第三人嘉兴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总价205598元,购得了商品房一套。后刘某取得了房产证。

刘某于2017年10月份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未享受到优惠政策,而要求客户上海某公司退还已交纳30000元存款及优惠房款20000元,第三人嘉兴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办案经过:

此案对于上海某公司影响十分重大。因为该公司主要业务就是此类的操作模式,如果此案败诉,后期将面临大量的此类诉讼案件,公司将疲于应对诉讼,并且将会带来巨额的赔偿,甚至很可能将面临破产。而且本案所涉房屋销售已有一年多的时间,该楼盘早已清盘撤场,相关的证据已经无法完全呈现,举证也是比较困难。

付德才律师通过分析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是否享受到了存30000元抵50000元的优惠。为此我们围绕着这个争议焦点来进行了举证。并提出了如下意见:

第一,上海某公司与第三人嘉兴某置业公司系合作关系,其认可上海某公司在楼盘销售中进行团购优惠活动。而第三人负责履行团购活动客户兑现行为。

第二,上海某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团购优惠推荐单,刘某同意支付存30000元抵50000元活动。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并且刘某已经取得房产证件。其现在反过来称未享有优惠活动是不符合常理的, 因为如果其认为没有享有优惠活动,完全可以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刘某早已付清购房款并且取得房产证。

第三,根据上海某公司提供的该楼盘的备案价来看,最高备案价为10000元每平方米,而婉玥购得该房屋远远低于审批定价。故应视为刘某已享受到了优惠活动。


三、裁判结果:

该案经过法院审理,双方充分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客户避免了大量发生如此诉讼案件的风险,免除了公司的损失,避免了公司破产的风险。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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