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纠纷——付德才律师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2日 浏览次数:603

一、案情焦点:

原告吴某某起诉嘉兴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忻某某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原告经房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以875800元价格购买了房屋一套。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1%,评估费为评估价的0.35%。签订之后办理了过户手续,其在拿到房产证时发现房屋产权为50年产权而不是七十年产权。

原告认为被告房产经纪公司隐瞒事实真相导致原告购买了50年产权的房产。因为被告房产经纪公司的过错起诉要求赔偿20年的产权损失共计4432000元,退还中介费5000元,评估费3000元,忻某作为公司员工及具体承办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二、办案思路

付德才律师接受被告嘉兴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委托后,仔细核对了相关证据。并向被告公司详细了解了房屋办理的经过。梳理出如下意见:

(一)被告房地产经纪公司系中介服务公司,其义务仅限于介绍双方促成交易。

(二)具体到本案来看,被答辩人自己是看过房产证的,对房屋的属性都是了解的。

(三)从目前法律及相关政策,对于产权到期之后如何处置都是不明确的,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目前过渡办法是自动续期至70年,原告不存在任何损失的问题。


三、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已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是已向原告出具了出卖人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证书上载明涉案房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2047年1月20日止。

结合原告陈述其知晓涉案房屋建造时间为1996年左右,对其关注的产权年限问题可以通过查看不动产权证书予以确认。并作出是否购买房屋的决定。现原告已取得房屋产权。并且无证据证明被告房地产经纪公司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后即影响原告对房屋的使用。

故驳回其退还中介费及赔偿损失的诉求。但是评估费未发生应予以退还。忻某作为其公司员工其行为归属于公司。最终法院判决退还原告3000元评估费,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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