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陈月婷律师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2日 浏览次数:611

一、 案情焦点

A公司与B公司均为环保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B公司向A公司购买聚合硫酸铁以及PH调整剂(液碱)。A公司按B公司要求将货物送至X公司。后B公司未依约支付款项,A公司遂诉至法院。

诉讼中B公司追加了第三人C公司及D,D为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作表见代理抗辩称,一直是D出面与其交易,所有款项均已和C公司、D结算并支付,D向B公司出具了大意为“A公司已收款”的收条并且在A公司开具给B公司的发票上签字。

后在庭审中查明,B公司与C公司也有交易往来,给X公司送货期间,B公司与C公司的送货司机存在混用的情况。

本案事实上就是由最初的A公司→C公司/D→B公司交易模式转变为A公司→B公司后,同时又存在C公司/D→B公司情况下,三方结算不清导致的纠纷。回归本案则争议焦点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表见代理是否成立;B公司是否应当将货款支付给A公司。


二、办案思路

陈月婷律师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采取的诉讼思路为:

一是不认可B公司的表见代理抗辩,AB是真实签订合同,第三人D从未在A公司工作,也没有挂靠过A公司,整个交易过程中,A公司也从未出具过任何委托书给第三人D,从证据上看并没有能使B公司足以相信第三人D是A公司代理人的客观外在表象。

二是B公司与C公司/D进行结算的过错不应当由A公司来承担,既然AB公司签订了合同,B公司应当是找A公司进行结算,而不是把A公司的货物款项结算给第三人,第三人陈述自己没有看清单据就都签了字,那么无论B公司与第三人之间有何种纠纷,B公司与第三人的过错不应当由A公司来承担。


三、裁判结果

最后法院也采纳了陈月婷律师的意见,判决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在实际交易中,公司往往对于送货单、结算单、发票的送达管理存在疏漏,几方之间均存在交易关系的时候就更为随意、混乱,本案中陈月婷律师认为,站在B公司的角度看经营管理,货款结算对象必须要与合同交易主体相一致,否则极大可能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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