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特辑|出现疫情,企业可以解除合同吗?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6日 浏览次数:1145

目前新型冠状病病毒肺炎的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国家到地方均严阵以待。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7日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中明确,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那么,企业在疫情防控关键期,不能如期生产,但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已到或即将到,交货延期了,这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企业是不是需承担责任?
0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不可抗力”?


答案是肯定的。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目前,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阻止病毒传播。为了对抗疫情,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这种情况在发生前,企业完全无法预见,也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法定“不可抗力”的情形。


02
 发生疫情,是否可以根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不一定。“不可抗力”虽然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但是该规定有一个条件,就是需要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嘉兴律师回复:即便冠状病毒肺炎在法律纠纷中构成“不可抗力”,还不足以让合同当事人就享有法定解除权,还必须因为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行。


比如,同样是预订了酒席,有的可能是预订了年夜饭,有的可能是预订了婚宴。众所周知,年夜饭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新年前后一段时间),如果过了这段时间也就不存在年夜饭的概念了,年夜饭并不能协商延期履行,故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而婚宴正常来说,并没有特殊的时效性,婚宴完全可以通过延期方式继续履行,所以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免除责任。


03
 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有什么法定要求?
合同的解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所以,嘉兴法律顾问建议:如果因为不可抗力确实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一定要及时通知合同的相对方,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通知对方。没有约定的,建议通过书面(邮件、微信、短信或者特殊情况下电话录音亦可)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疫情无法避免,但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可以减少损失或者避免损失扩大。
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关注疫情变化和政策新规,并对于因疫情问题影响最大的房屋租赁、酒店旅游、国际贸易等合同进行专题解读,支持和协助企业共度时艰。




作者王舒琪律师


校对:张淳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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