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三十六计丨第四计 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1日 浏览次数:742

俗话说:“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意为人与人之间的相处,经过长期观察,自然能识别人心的善恶好歹。但是,订立合同往往具有偶然性,订立的对方你之前也未必熟悉和了解,没有那么多的时间来让你观察。这时候,就需要我们来审查合同订立意向,做好防范工作。


 案例 


情人节前,某镇鲜花批发部进了一批进口玫瑰,2月13日前,张某到批发部表示14日9时将以5万元的价格取走该批玫瑰。但是,14日李某未能按时取货,期间批发部负责人电话联系张某,张某表示晚点取货,但至到14日下午15时,张某仍未取货。批发部迫于市场价格变动及鲜花保质期的时间压力,只能将玫瑰降价抛售,损失达1万元。批发部要求张某进行赔偿,但张某认为只是提出购买意向,并未订立合同,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买卖不成立,不同意赔偿。批发部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是一个鲜花销售商,为了在情人节独家销售玫瑰,阻止他人到批发部进货,假意与批发部谈判,致使批发部造成损失。法院认为,批发部未审查,也未签订任何意向文书,存在一定责任;但张某恶意磋商,造成批发部损失,双方买卖合同虽未成立,张某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张某赔偿批发部损失4000元。


 商君点评


案例中,法院判决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那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呢?缔约过失责任也称前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保护、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那我们怎么审查合同意向,避免缔约过失?请注意以下五点:

1、磋商前,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订立合同的目的、履行有关的内容对合同相对方做详细说明,经对方确认并做好证据保留;

2、磋商阶段,提前准备好合同意向书,一经确认合同意向,立即订立合同意向书。在合同意向书中,需明确签订合同的时间、解决纠纷的支出、未达到正常合同收益的处理等;

3、协商过程中,一方面要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不能泄露合同对方的商业秘密;  

4、出现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合同时,要及时通知对方,防止给对方造成损失,且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

5、当合同因对方原因无法缔结而产生损失时,要及时收集、保留损失证据,及时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忽略审查合同意向,如果你要跟合同意向者磋商订立合同,请务必未雨绸缪,注意以上五点,防患未然,避免缔约过失。

若你审查确有困难,建议委托专法律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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