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情分析
上周一表现不错,高开高走,但是面对3000点上方的密集套牢盘,上攻乏力,下半周又是回撤,策略见好就收没错。从6月10日开始的B浪反弹,运行了三波,一日中阳五六天调整,节奏感强,上升趋势完好。
但是3月份的成交密集区在3000点到3100点之间,从低点2822到3048点阻力较小的,反弹相对容易。如今市场已经反弹到成交密集区的下沿,又是5月6日的巨大跳空缺口处,再向上的阻力非常大。B浪的五浪反弹已经完成,3048可能就是B5的高点,反弹在此结束的可能性非常大。一旦向下跌破2822,指数将考验2440,为防止C浪杀跌,小心为妙,作壁上观吧。
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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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创业浪潮席卷大江南北,创业失败股权斗争,经常上新闻头条。今天我们先讲一个失败的案例,虽然是个旧闻,但却非常经典。
-阅读这篇文章将会花费5分钟,但5分钟后您将深入了解股权不同比例的作用-
雷士照明,众所周知,是中国知名的照明产品提供商。
2016年12月22日,广东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媒体发布信息称: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雷士照明的创始人吴长江被股东三次逼宫,最终锒铛入狱,归根结底都是股权架构设计不合理导致。
1998年,三个年轻人在大排档畅想未来,交杯换盏间,吴长江提议出资45万元,他的另外两位同学杜刚与胡永宏各出资27.5万元,以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在惠州创立了雷士照明。创业之初总是壮志踌躇,所以一开始在分股问题上,雷士照明就单纯的以出资为比例,吴长江自己占股45%,两个同学每人各占股27.5%。2002年,合伙人发生争执,吴长江希望资金用于公司发展,另两位合伙人希望得到更多分红和尊重。吴长江妥协,并转让股权,使得股权三分天下(33.4%、33.3%、33.3%)。短期问题好像解决了,但股权架构其实更加不合理。
直到2005年,雷士照明净利润达到5000万,合伙人矛盾再爆发,导致销售渠道的改革方案无法推进。雷士照明的发展高潮也成了合伙人的矛盾激发点,吴长江一怒之下宣布退出雷士照明,要求两股东现金回购所有股份。
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因为吴长江对雷士照明来说是灵魂人物,员工用罢工来表示抗议,要求董事长回归。于是吴长江重新杀回雷士,让两位合伙人出局,并同意支付1.6亿回购股份。
三足鼎立具有稳定性,但三角形的股权还是具有危险性,任意两方联合都可以推翻第三方。吴长江第一次下台,与他过于“自信“的股权分配脱不了干系。
因为要支付巨额的股权转让款,2006年,阎焱按雷士照明2005年的5000余万利润,以市盈率8.8倍、估值约4.5亿元,投资2200万美元,占35.71%的股权。此时,过于“自信”的吴长江又犯了两个错误:1.董事会席位,阎焱控制三席,吴长江只控制两席,失去了董事会的控制权;2.阎焱占35.71%的股权使得吴长江失去了股东会的绝对控制权。
2008年,引高盛投入3655万美元买进9.39%股份,试图“优化公司股权架构”。软银赛富立即跟投1000万美元,总持股30.73%。吴长江无力跟投,股份摊薄至29.33%。
2011年,阎焱牵线引入施耐德为雷士照明的战略投资者,并主导财务和业务整合。2012年,吴长江因涉嫌关联交易被警察带走讯问,阎焱要求吴长江辞职。旧戏重演,经销商和员工的大罢工又帮助吴长江杀回雷士。
2012年至2014年,“德豪润达”买下了吴长江手中雷士照明18.6%的股份,再从二级市场上收购股权,王冬雷成为雷士照明的第一大股东。此时吴长江彻底失去了对雷士照明的控制权。
起初两人相处甚欢,吴长江还不知道新的噩梦即将开始。2014年8月8日下午两点半,在雷士照明的董事会会议上,毫不知情的吴长江被董事会罢免,同时被罢免的还有他的数个亲信。2014年8月29日,雷士照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股东所有持股数的95.84%均赞成罢免吴长江董事及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所有职务;曾经是吴长江“最信赖的”兄弟和战友的经销商们也纷纷倒戈,38家经销商中有33家支持罢免吴长江。
2014年9月,王冬雷使出杀手锏,宣布吴长江三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吴长江被刑事拘留。当年那个意气奋发辞职创业的外贸办主任吴长江肯定从未想过,自己有朝一日会被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17年2月23日,吴长江所持德豪润达1.3亿股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1%)在“咸鱼拍卖”被珠海市中级法院拍卖。至此,雷士照明的“吴长江时代”彻底划上了句号。
2018年8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虽然吴长江的最终命运是何尚未可知,但他这三起三落的经历可以给创业者带来诸多教训。
1. 股权层面的控制权
股权层面的控制权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创始人持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公司决策权基本可以完全掌握;相对控股情形下创始人股权要持有一半以上。
公司初创期,最好避免均衡股权,例如50:50或34:33:33类似的股权比例。在公司蜜月期或许能平安无事,但往往共贫贱易、同富贵难,随着公司发展利益冲突日趋明显,看似平衡易陷僵局。
2. 投票权与股权的分离
创始人必须要知道的另一个法律知识是股权与投票权是可以分离的。现实情况中,随着公司的不断融资,创始人股权将被不断稀释,很难一直保持公司的绝对控股权。为了继续维持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将其他股东的投票权分离出来,交给创始股东行使。
投票权从其他股东的股权中分离出来,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1)投票权委托;
(2)一致行动协议;
(3)有限合伙持股(创始人作为GP持有很少权益,但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票权);
(4)境外架构中的“AB股计划”(“双股权结构”)。
3. 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
关于董事会成员的构成、议事规则,尤其是董事会如何免职董事这方面的规定,以及优先股股东委派的董事投票权等,这些条款在合同里非常重要,创业者应当给予特别关注。在每一轮投资进入时,创业者应当与投资人约定好董事会席位的分配。
4. 重视平时与员工的感情交流和满意度情况
俗话说,得民心者得天下。在吴长江辞去董事长职务后,大部分的经销商和员工均表示支持吴长江重返雷士。这与吴长江的非凡气魄和诚信待人的人格魅力息息相关,他手下的员工拥有很强的公司认同感和工作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