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谈股论经(九)丨股东维权之误区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3日 浏览次数:668

 股情分析 

本周的下跌,基本判断是下跌以来第5浪的abc下跌结构。但上证没破前低,也没补缺口;深证周一周五破新低,没补缺口;中小创连破新低,补了前期缺口。本周在欧美股市大跌的情况下,A股整体跌幅并不大。下跌进入减速期,符合第5浪的衰退特征。从量能分布来看,下跌缩量,跌无可跌,特别是周五,量能创出了三个月的新低。地量见地价,价格包容一切,量能反映全貌。

综合分析,A浪下跌的5浪走势快要全部结束,4月8日开启的下跌也算告一段落,预见下周变盘,大概率进入B浪反弹,这是4月8日以来具备可操作性的反弹。预计第一目标位是平台上轨2956点,第二目标位是左肩整理平台的上轨3100一线。

2019.05.27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有当事人这样问,“律师,我投资的公司和别的公司打官司影响到我的权利了,我可是无辜的,我能不能要求撤销对我不利的判决结果?”每当听到这样的提问,我往往会想:“又是一个弱小而无助的小股东。”

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的出台,今天在这絮叨絮叨股东维权的那些事儿。

文章开篇中的问题,我们兴许乍一听,还觉得挺有道理,但从法律角度上是行不通的。

最高法院在“高光与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已经明确,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对外交易活动、民事诉讼的胜败结果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到股东的收益,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

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则不应再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公司对外进行的诉讼。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至于不同股东之间的分歧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应由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依法处理,股东往往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或股东直接诉讼的形式来维护权利。

现今许多损害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常以关联交易这一形式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将关联交易这一损害股东、公司利益的重要行为进行了详细释明,并明确了救济途径。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看了上述司法解释内容,相信会有很多人对关联交易将避之不及,但这恰恰又是一个误区。

首先,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关联交易。

其次,法律仅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防止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再次,在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中,实务中往往有三大关键点,即:“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的主体”、“利用其关联关系”以及“损害公司利益”。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构成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是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护,这也是中国法治的必然方向。作为公司高管应该要做的是,对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由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一次梳理,补做功课,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提前由专业的法律顾问介入规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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