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狂欢刚刚结束,你剁手了吗?每年6.18,都少不了一场电商大战,各种惊喜红包,瓜分几个亿,优惠券,积分兑换,好评返现,满减折扣......在大家剁手狂欢之后,好好想一想,看看自己该交的税是否都交了。
1.满减活动
618期间,打开手机随处可见叠猫猫、瓜分城市红包、满300减30,满脑子怎么凑津贴,买他买他!但是!商家赚的盆满钵满的同时,是否都按法律规定纳税了呢?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商家应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在增值税方面商家应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所以只要商家根据会计准则入账销售额,发生的折让额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计税应以扣除折让额后的销售额计算。
2.买就送
买鞋子送袜子,买手机送充电宝。这种买就送的销售模式,是否需要剁手党再承担纳税义务?
答案是不需要,该行为实质上是捆绑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
(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赠送礼品的前提是个人购买了企业的商品或提供劳务,这种赠送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促销行为,相关赠品的成本已包含在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中。这些赠品的取得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的,不需要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好评返现
各位剁手党的包裹都收到了吗?是不是很多包裹里都有如下的一张返现券?大家是不是都领的很欢快?
可是你知道吗?这个红包可是要交税的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国税总[2015]409号)文件规定: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下次领各种优惠前,好好考虑要不要交税?要是领出纳税申报义务来就尴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