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三十六计|第二十五计 慎格式条款 防免责无效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9日 浏览次数:829

本文作者:吴珺娴律师

审核:王舒琪律师

校对:陈月婷律师

在现代社会各类交易中,很多合同都会添加上免责条款,并且认为只要合同生效,条款就必然有效。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嘉兴法律顾问当免责条款设置成格式条款,并且未尽到告知义务时,就会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原告张某诉称,其于2015年8月1日至北京A车公司处签订购车合同,购买价格12万元、车辆仪表盘显示里程数5.3万公里的尼桑轿车一辆。付款后交接车辆及档案时,北京A车公司提供了作为合同附件的《二手车检测报告》。

后张某将车辆送至4S店做检测,从4S店的保养记录中发现,该车辆实际行驶公里数在一年前已经达到10.8万公里,与车辆里程表显示数据相差较大,其认为北京A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北京A车公司支付赔偿金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北京A车公司辩称,北京A车公司是二手车中介公司,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是受实际卖家委托,北京搜车公司收取车款后扣除中介费已经将款项支付给实际卖家。在《二手车检测报告》中,北京A车公司明确说明检测报告中表明的里程数仅为参考,不对真实里程数作出承诺,且张某已将车辆过户使用。不同意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北京A车公司提出的抗辩不能成立,以格式条款免除车辆重要参数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并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北京A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款12万元。宣判后,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北京A车公司出具的《二手车检测报告》中载明“检测报告中标明的里程数,为车辆进场时车内里程表表示的数字,仅供参考,公司仅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测,不对里程数真实性做出承诺”条款为何会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嘉兴公司法务本案中的争议条款系作为经营者一方的北京A车公司单方面预先拟定,可重复使用,张某作为消费者在与北京A车公司订立合同时不能对该条款进行协商,仅能接受或不接受,不能修改或取消该条款内容;

其次,嘉兴法务从内容方面而言,该条款系北京A车公司为单方免除其公司在二手车交易中对表显里程数负有的保真责任而拟定的,违反了公平原则,北京A车公司未能对该条款采取足以引起张某注意的方式提请张某注意,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向张某履行了说明义务。

综上,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01

免责条款避免使用格式条款形式

嘉兴律师如前所述,“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有争议时处下风,为平衡其单方制定条款的强势,当合同的双方对条款的解读有歧义时,会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因此,在合同中若有免责条款的,建议不要使用格式条款的方式拟定。

同时,在拟定免责条款时,对于在合理范围内免除自身义务或是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建黑体加大字号或者写在非常明显的位置,抑或是让对方手写

02

提醒合同签订方

如果必须使用格式条款的,一定要尽到提醒合同签订方义务:

1、提请注意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必须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文字,否则不得作出对相对一方不利的解释,出现嘉兴打官司。如果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所使用的字体过小、打印不清,或位于合同书中不易被注意的位置,也不能认为是清晰明白。

2、责条款建议在合同订立之前出示,提请注意也必须于合同订立之前或签署时完成,如果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出示,除非相对人予以认可,否则不能认为订入合同。

     3、提请注意应达到一般人能理解的程度。如果免责条款中有常人不知晓的术语,应作出相应的注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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