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账户收取公款,是不少企业惯用的“避税”方法。不得不说,这确实是一个馊主意!嘉兴公司法务注意使用私人账户收支公款,情节严重的将涉嫌犯罪!
2019年11月,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一起通过“公账私入”手段隐匿企业销售收入的偷税案件。先前该局接到举报,称宁波L商贸公司在销售布料时利用私人账号收取货款,存在匿报销售收入的嫌疑。 检查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发现L公司是一家“两头在外”的皮包公司:该公司虽然在当地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并进行财务核算和缴纳税款,但购销业务的实际交易对象在外地。检查人员告诉记者,L公司销售业务量和流动性大,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鉴别,在税收征管上存在难点和风险点。通过进一步调查,检查人员发现L公司实际经营者的个人银行账户有10多个,且资金流动异常。有几笔整数的大额资金是同一汇款人所汇,且时间异常集中。 最终L公司负责人承认长期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来接收货款,而这部分收入从未计入公司账目、未申报纳税。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追缴税款并处罚款100余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嘉兴律师提醒个人账户收公款的严重后果主要有:
一、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嘉兴法务如果股东个人账户长期或多次收取公司销售收入,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混同。当公司面临债权人追债时,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会导致该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偷税被查,除补缴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近年来,影响最大的就是范冰冰案。范冰冰作为如日中天的当红女星,以逃税被查,最终缴税2.55亿、滞纳金0.33亿、罚款5.96亿,共计8.83亿。税款金额远远低于罚款金额。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收款个人(不仅限于股东)面临刑事责任
1、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就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如果公司人员个人收取款项并不是挪用,一直没有返还,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该罪是指公司的人员(包括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大战就把宋喆以职务侵占罪送进了看守所,当然宋喆是否存在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行为还需要进一步核实。
其实还有一个很大的风险,是很多股东和公司都始料不及的,那就是收款人账户收取的款项被离婚分割的风险。
试想一下,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又不能证明属于公司资产,那就属于个人资产。如果这些款项正好是在婚后转入个人帐户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离婚完全可以主张分割。
2018年1月5日,媒体曝光了一个案例,湖北省一公司老总兼股东李某将本应入公司账户的415万元货款,存入了自己的个人账户,他没有料到的是,这一避税行为会给他带来大麻烦。 嘉兴打官司离婚诉讼时,女方提出要求对该款项进行分割。李某想要主张该款项并非个人财产,就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公司的应收货款。如果李某能举出这样的证据,那么面临的就是税务机关的稽查。 最后一审法院认定这属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分给女方一半即207.5万元。李某尚属于公司的股东,如果用来代收款项的账户是公司财务或者普通员工的账户呢,那恐怕麻烦就更大了。
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有些股东经所谓高人指点,将个人账户收取的公司应收款作为借款,与公司签一份借款合同,以为这样就能避免上述风险。但是这招有用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7月11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8年6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在给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的《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加以强调,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东个人未依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则该股东个人也构成逃税罪。
嘉兴法律顾问服务中心提醒,希望各位企业家们不要被存在法律风险的利益蒙蔽双眼。合法降低税负的方法有很多,通过“私人账户收公款”来“避税”绝非明智之举。
作者:王舒琪律师
审核:张淳怡律师
校对:金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