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争议纠纷-朱峰律师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3日 浏览次数:1227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嘉兴市秀洲区最大的差别化化学纤维生产销售企业——浙江龙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发生大规模集体欠薪纠纷,800多名基层员工普遍被拖欠工资报酬长达2-3个月,企业全面停产、员工上访讨薪。事件发生后,朱峰律师经指派第一时间进驻企业,了解纠纷情况,并为员工提供包括法律咨询、证据搜集、选举职工代表等法律帮助,并引导员工通过劳动仲裁理性维权,预防发生大规模群体事件。

后,朱峰律师与全体员工推举的5名职工代表共同签署了本案委托手续并在统计制作相关员工花名册、经济补偿金名单、补缴社保名单与完成证据固定和搜集后,以886名员工名义向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仲裁院申请集体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浙江龙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补发工资报酬5439542.82元;赔偿788名员工经济补偿金4042355.61元;补缴259名员工自2015年5月-8月间的养老保险。

最终,经多方协调和努力,员工与用人单位达成仲裁调解并签署劳动仲裁调解书,员工的绝大部分仲裁请求获得支持。自此,本案集体劳资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争议焦点

1、部分员工入职前曾在用工单位所设立的关联企业工作多年,在确定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时,是否应当连续计算?工龄连续计算后,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跨越2008年1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后补偿年限最长应当如何认定?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计件工资、津贴、加工工资等?上述争议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本案中的主要争议矛盾。

针对该争议焦点,朱峰律师搜集、整理了现行法律法规与浙江省的规范性文件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依据规定: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所以,劳动者经用人单位指派在原用工单位的工龄可以计入新单位。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可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而加班工资、报销款一般不含在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且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是未扣除个人社保、个税及公积金部分,即应发工资。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12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的最高支付年限为十二年。劳动者工作时间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依法计算的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十二个月工资。


案例评析

集体劳动争议纠纷,有别于一般的个人劳资纠纷,稍有处理不慎,极易引发社会性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因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及时了解劳动者的内心诉求,安抚劳动者的情绪,并结合法制宣传、法条解读、案例剖析等方式引导劳动者通过司法途径理性维权。

在与劳动者建立委托关系后,因每个地区对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具体施行过程中,根据当地情况可能会存在不同的规定与理解。所以,在起诉或仲裁前,律师还应了解当地相关法律规定与具体司法判例,确定符合案件实际的诉讼策略与方案。

同时,在案件受理后律师也应及时关注案件的审理进程,适时的与案件承办人沟通、交流,有利于劳动者的诉求获得法庭或仲裁庭的支持,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撰稿人:朱峰律师

2019年5月15日


相关律师Relevant Lawyers
微信
天鸿哆哆
公众号
天鸿律师
TOP